海南省政府日前实施《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对垦区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集中于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作了明确解释,目的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寄居住房的管理,严苛维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确保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办法》,垦区建房还包括集中于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于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的组织职工、居民集中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不道德。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修建唯一自寄居住房的不道德。垦区建房以集中于建房居多,个人建房辅。
除了合乎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扩建、修复,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核个人建房外,垦区应以实施集中于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办法》具体,垦区集中于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闲置土地归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出让。确因必须解散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买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不能用于一处住宅用地或者出售一套保障性住房。同时,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改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应以不得多达120平方米,楼层不得多达三层,高度不多达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必要限制,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多达175平方米。此外,集中于建房的应合乎我省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拒绝,连队区域参考乡村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多达12米,场部区域参考乡镇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多达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考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寄居住房的管理,严苛维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确保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融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修复自寄居住房的管理。第三条 垦区建房还包括集中于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于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的组织职工、居民集中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不道德。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修建唯一自寄居住房的不道德。第四条 垦区建房以集中于建房居多,个人建房辅。
除了合乎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扩建、修复,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核个人建房外,垦区应以实施集中于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第五条 垦区建房应该坚决安全性、限于、经济和美观的原则,不应合乎规划、节约用地、侧重防灾、安全性施工、保护环境,反映地域特色,侧重强化建筑风貌管控引领。
第六条 市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胜总责;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管理垦区建房规划、用地等审核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确保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编成并敦促建设计划实行、建设审核和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作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区)政府负责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等明确事务,乡镇(区)政府可委托农场居于实行明确事务。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联合因应市县政府和部门作好垦区建房协商、敦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管理建房资格全案上报。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七条 垦区建房应该合乎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苛遵循“再行规划、后建设”原则,不合乎规划的不得审核垦区建房。
垦区场部建房必需合乎所在场部控制性详尽规划。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需同时合乎涉及规划管控拒绝。第八条 垦区集中于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闲置土地归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出让。确因必须解散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买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第九条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不能用于一处住宅用地或者出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改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应以不得多达120平方米,楼层不得多达三层,高度不多达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必要限制,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多达175平方米。集中于建房的应合乎我省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拒绝,连队区域参考乡村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多达12米,场部区域参考乡镇居住于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多达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考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垦区建房应该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用于追加建设用地的,不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改用等审核申请。第十二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搭配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十三条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出垦区,但在垦区企业倒数工作剩5年的垦区职工,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出售垦区集中于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复自寄居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高于各市县划界的住房艰难标准的;(二)因国家建设必须、实行城乡规划以及展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征地移往的;(三)因再次发生或防卫自然灾害,必须移往的;(四)原先住宅必须拆毁修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批准后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出售垦区集中于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垦区职工在垦区有数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多达所在市县划界的住房艰难标准的;(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享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出租住房除外)的;(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展开租赁、出让的;(四)不合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第四章 个人建房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人建设住房的,应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明确提出建房申请人,并递交以下材料:(一)《住宅建设申请表》;(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宗地座标资料,写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中三图,其中用地中三需具体明晰,申请人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需坐落于场部以外比较集中于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四)建筑设计图纸,还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第十六条 垦区二级企业收到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请人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展开全案,在《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做出全案意见,经全案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书面告诉。全案内容还包括:申请人否符合条件,白鱼建设地块否合乎垦区产业规划。
经全案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涉及材料上报所在农场居于审核。农场居于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已完成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在农场场部展开审批,审批时间为7天,公示期剩无异议后,报乡镇(区)政府。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书面告诉。第十七条 乡镇(区)政府应该在收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的组织乡镇规划建设所、国土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展开实地审查,做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还包括拟用地否合乎规划、白鱼建房方位以及层数、高度否符合标准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区)政府核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中,牵涉到追加建设用地的,乡镇(区)政府将涉及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批,分出厂申请人办理农用地改用等审核申请。牵涉追加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县政府分担。第五章 集中于建房第十八条 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行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合乎属地市县总体规划及垦区产业规划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订集中于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后。
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所在市县保障性住房计划。第十九条 经批准后建设垦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垦区建房应该严苛按照用地批准后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展开施工。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等部门和乡镇(区)政府要按职责强化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垦区二级企业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展开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展开复查并对该房屋创建台账。第二十三条 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予以批准后私自将垦区土地对外出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予以批准后或者索取批准后,非法闲置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安部门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展开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区)政府、农场居于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要行贿等不道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与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七章 所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合乎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的已辟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可参考本办法完备有关报建申请。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垦区,是所指海垦集团及其辖下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并场队是所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通过自负盈亏、并场等方式划归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成为国有拨给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移往印支难民所辟的移往点构成主要用作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二十九条 市县政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农垦接管市县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可由市县政府参考本办法,按照本市县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制订实行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明确应用于中的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管理说明。
原标题:重磅!海南垦区建房不得对外销售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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